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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台前两派争论焦点:是否以反行政垄断为主

“我们将会拿邮政、铁路运输、电信、保险等自然垄断行业来‘开刀’,特别是在《反垄断法》出台前夕。”新设立的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一位高级官员向记者透露。

商务部日前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开展反垄断立法及其相关工作,其为非常设机构,具体工作由商务部条法司承担。办公室主任尚明表示,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有关反垄断的国际交流、反垄断立法以及调查等相关工作。

几年间,一些垄断行业造成了万亿元社会福利损失

“到长春的火车少得可怜,除了z61和t59直达长春外,几乎都要转车。这次糖酒会就是因为交通上造成的不便,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展会的效果。”长春一位会展界人士对铁路运输的垄断痛恨有加。

南京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刘志彪、南京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姜付秀搜集了保险业、邮电业、交通运输业等部分数据并据此做了估算,结果显示,近几年间,这些行业的行政垄断造成的净社会福利损失——既没有被垄断部门得到,也没有被消费者得到的福利——最低91816亿元,占gnp的11.5%。垄断租金则达到2930亿元之多,占gnp的3.68%左右,而这些留在垄断部门内的租金大部分被消耗掉、浪费掉了。

专家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将禁止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垄断组织作为经济组织形式,没有合法与违法之分,是中性的,“但当垄断组织是以限制竞争、取消市场为目的而成立或垄断组织实施了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时,才是违法的,反垄断法才予以禁止或抑制。反垄断法不反对经济规模和大企业,只是反对限制竞争的大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北京wto事务中心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wto专家告诉记者:“像前两年武汉出现的以中联为首的医药价格联盟就是垄断行为。此次《反垄断法》出台前夕,就要对邮政、铁路运输等行业的现状有所解决。”

红头文件造就了行政垄断怪胎

反垄断法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说:“即便有些企业是国家授权给它垄断,但它也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市场优势地位,比如铁路部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与wto研究所一位研究员表示:“这种垄断会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破坏经济发展活力,因此在反垄断法中应当对这种特殊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能源调控性垄断作出禁止性规定。否则,中国就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经济,形成的只能是割据的诸侯经济。”

“如一些城市立法限制外地小轿车进入本地区;企业利用政府赋予的垄断特权,任意提高门槛排挤竞争者、降低服务水平、提高产品价格等等。尽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作保障,但行业垄断仍然屡禁不绝,主要原因是这些行业的背后往往带有行政权的因素。”一位深受行政垄断影响的湖北某啤酒企业老总愤愤不平地指出。

采访中,工商部门的官员反映,当前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之一,就是以行政部门的“红头文件”为依据,“理直气壮”地实施限制竞争。个别行政部门在制定文件时,也没有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出了限制竞争的规定。武汉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的一位官员表示:“‘红头文件’成了行政权的象征,‘红头文件’造就了行政性垄断这个‘怪胎’,也使邮政等一些行业形成了集中性的垄断。”

反垄断立法中的“核心问题”争论

在商务部反垄断的背后,逐渐产生了关于“反垄断法主要针对谁”的“核心问题”两种争论。一方是以研究反垄断法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为代表,一方是以研究反垄断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鲁夫为代表。

鲁夫认为,从实际情况看,垄断分为三大类: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经济性垄断。自由竞争行业出现的垄断行为,又分为三种形式:一是企业间通过协议,联合限价,联合抵制,划分市场等;二是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三是企业间反竞争的购并。

“结合我国的市场现状,由于我们仍处在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现象还比较普遍,但自由竞争领域的垄断现象已经出现,主要是企业间的价格协议等。”鲁夫说,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产物,是经济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一部反垄断法所能解决得了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行政性垄断会退居次要地位。因此,要重视行政性垄断,但经济垄断仍是核心问题,它是反垄断法所要解决的长远问题。

而王晓晔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表示了另一种观点:在目前所有的垄断行为中,行政性垄断无疑占据首当其冲的位置。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

商务部经济法规司副司长陈丽洁也曾表示,综观各国现行反垄断法,垄断概念都是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特点界定的,中国是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行政垄断正是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因此,我国的反垄断立法首先应将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对市场实施的垄断行为包含在调整范围内。

“在中国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办事效率越来越高,消除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垄断,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将是送审稿讨论最激烈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家福教授认为。